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医院赔偿蒋某医疗费、鉴定费等3万余元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医院审理此案认为,依据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沈阳某医院应对自身过错给原告蒋某带来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期法院发布判决如下:沈阳某医院赔偿蒋某医疗费、鉴定费3万余元,驳回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蒋某在家休息一个多月仍不见好转,随家人到北京多家医院就诊,均诊断为脑干损伤出血经几年的治疗,蒋某称自己的病没有好转,反而落下了终身的残疾
2007年11月,营口市市民蒋某因为右侧身体麻木半个多月,便来到沈阳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干胶质瘤当天,家属采用医生的治疗意见,行脑干病变姑息性γ刀治疗蒋某出院
这之后,蒋某辗转多家医院均被诊恶性脑膜瘤断为“脑干损伤出血”蒋某称该医院误诊导致自己如今生活不能自立,为此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营口市市民蒋某半边身体麻木了半个多月,到沈阳某医院诊治为“脑干胶质瘤”当天就接受了治疗,却一直没有好转
2014年12月6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沈阳某医院对患者蒋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诊断错误、治疗错误等注意义务履行不足的过错,增加了患者诊疗费用的支出及一定的痛苦,且无法排除上述过错与患者现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
为此,蒋某将沈阳某医院起诉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17日,辽宁省医学会对被告的诊疗行为作出辽医会医鉴(2013)11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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