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因无明显诱因出现失神发作,伴有意识丧失,头部着地,数分钟后意识恢复,清醒后自觉头痛、头晕,于年1月5医院就诊,行头颅MRI检查示“左侧额部肿瘤占位”。为求进一步诊治,年1月8医院处住院治疗,于年1月15日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左侧额颞蝶骨嵴脑膜瘤切除术及硬脑膜修补术。术中出血约ml,术后未恢复自主呼吸,双侧瞳孔等圆等大,直径1.5mm,对光反射消失,头部伤口外敷料干洁,未见渗血,硬膜外引流管通畅,引出血性液。年1月15日18时10分转入ICU治疗,硬膜外引流管引出淡血性液ml,一直处于昏迷。手术后4小时复查头颅CT:左侧额颞部术区少量积血积气,左侧大脑半球水肿及中线右偏较前明显,中脑受压变扁;左侧颞部硬膜外少量积血积气。次日转出ICU。年1月17日再次复查头颅CT:肿物残腔术区硬膜下少量积血较前增多,术区积气较前减少,术区周围左侧额颞顶叶大片状低密度灶,密度较前减低,考虑急性大面积脑梗塞可能,相应脑实质水肿明显,中线结构仍明显右偏,不排除脑疝形成;右侧侧脑室轻度梗阻性积水;左侧额颞部颅板呈术后改变。年1月18日10时20分至12时50分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左侧额颞部去骨瓣颞肌下减压术。年2月26日一般情况可,已下床活动。体查,神清,头部伤口愈合可,未见皮下积液,去骨瓣减压窗处未见膨隆。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为2.5mm,对光反射灵敏。颈无抵抗,四肢肌张力右侧略降低,右侧肢体肌力2级,左侧肢体肌力5级。当日患者出院,共产生住院医疗费.57元,其中医保报销.75元,个人缴费.82元。出院医嘱建议继续进行高压氧等神经康复治疗。出院当日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至年3月22日出院。
患者观点年12月30日,我在乘坐电梯时昏倒,经检查发现其脑部左侧有一肿瘤。年1月8日,医院处住院治疗,确诊为左侧颞部蝶骨嵴脑膜瘤、癫痫。同月15日进行第一次手术,当时主诊医疗易垒称手术风险为10%,就是说有10%的机会会影响到右手、脚行动不便,但没有说会失声失语,而且说补头骨瓣手术一起做。术后医生说手术很成功,但当天晚上被送到ICU,第二日上午转入普通病房后一直昏迷不醒。17日晚上医生称脑积水排不出,脑部压力大,建议把头骨瓣取出。年1月18日进行第二次手术,术后送至ICU,第二天上午转入普通病房,第三天下午醒了,但是说不出话。从年1月18日至2月26日期间,做了五次核磁共振,医生称是状况一天好过一天。手术后进行康复治疗,但没有任何效果,主治医生建议转院治疗,遂于年2月26日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至同年4月13日出院。认为,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诊疗不当,导致失语及半身不遂。的身体状况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痛苦,遂提起诉讼,请求如所诉:
1.某医院赔偿住院损失50万元;
2.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3.医院承担。
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某医院赔偿元(医疗费.57、康复治疗费0元、住院伙食费元、营养费元、伤残赔偿金.4元、护理依赖费元、住院护理费元、精神损失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合计元,按照医疗过错20%参与度计为元)。
医院观点某医院辩称:
1.治疗经过:患者某甲于年1月8医院神经外科,经头颅MRI及头颅CT检查,诊断为:1.左侧颞部蝶骨嵴脑膜瘤,2.癫痫。术前已将手术风险及术后并发症等情况详细向患者本人及家属详细说明,其表示理解并签手术同意书后才进行手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患者神志处于昏睡状。复查考虑脑水肿合并脑梗塞,经加强脱水、减轻脑水肿、激素冲击等治疗后,患者意识未见清醒,于年1月18日急诊送手术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左侧额颞部去骨瓣减压术及硬脑膜修补术”。经治疗患者意思转清,一般情况稳定,能自主进食,下地活动,简单发音,不完全性失语。医院无高压氧等设备,建议患者到外援继续行神经康复治疗,加强语言及患肢功能锻炼。
2.诉称部分不符合事实。手术同意书明确告知术后发生偏瘫、失语、癫痫发作,我院诊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和护理常规,不存在不当的行为和过错。
3.患者请求赔偿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患者肿瘤位于左侧额颞部蝶骨嵴旁,位置非常重要,周边主干血管与肿瘤均有粘连,肿瘤已包饶并侵犯主干血管,因此手术风险较大,术后有可能出现各种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术前医生已将手术风险及术后并发症等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经其同意后才进行手术。术后患者能简单发语,不完全性失语,右侧肢体肌力2级,左侧肢体肌力5级。某医院医生对患者的诊疗过程无违反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医生已在医疗诊疗过程中竭尽全力进行并发症的预防,但医疗诊疗过程中有些并发症是难以预料和避免的。综上所述,我院在诊疗患者的过程中没有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
1.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某甲的医疗行为存在不足,相关医疗不足在其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轻微因素,建议其医疗过错参与度为1%-20%。
2.评定被鉴定人某甲肢体偏瘫构成Ⅱ(二)级伤残。
3.评定被鉴定人某甲康复治疗费用为陆仟元(¥0.00)。
4.评定被鉴定人某甲为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判决综合患者病情的轻重、某医院的过错程度、患者残疾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医院的诊疗行为对患者损伤的过错参与度为15%。
关于患者所要求的赔偿条目和主要观点如下:
1.医疗费,某甲于年1月8日至同年2月26医院处住院治疗,共产生住院医疗费.57元,其中医保报销.75元,个人缴费.82元,本院予以确认。
2.康复治疗费费,经鉴定患者需康复治疗费0元,本院予以确认。
3.住院伙食补助费,医院住院治疗49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元(49天×元/天2)。某甲因术后出现偏瘫、失语等症状,医院医医院进行高压氧等神经康复治疗,共计住院25天,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元(25天×元/天),合计为(+)元。
4.营养费,某甲因病进行手术治疗,且年事已高,住院期间应注意加强营养,故酌情支持营养费元(74天×30元/天)。
5.护理费,某甲因病住院共计74(49+25)天,住院期间全麻手术治疗,术后出现偏瘫、失语等情形,且某甲年事已高,且经鉴定某甲为完全护理依赖,故对某甲主张两人护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某甲主张每天元,未能提供依据,故本院酌情按本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每天元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计得元(74天×元/天×2人)。由于某甲系完成护理依赖,生活不能自理,故出院后仍需护理。考虑某甲的年龄、疾病、身体健康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某甲5年护理期限(从出院之日年3月23日起至年3月22日止),该期限的护理费计得元(元/天×2人×5年×天)。故某甲的护理费共计为(+)元。超出该限期某甲仍需护理的,某甲可另案主张权利。
6.交通费,某甲住院、转院治疗及亲属探望等确需支出交通费用,本院酌情支持某甲每天20元的交通费,计得元(20元/天×74天)。
7.残疾赔偿金,某甲因病住院治疗后,遗留右侧肢体偏瘫、失语等症状,经鉴定肢体偏瘫构成二级伤残,赔偿年限为19年,赔偿基数为90%,根据《某省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般地区).2元/年,某甲残疾赔偿金计得.12元(.2元/年×19年×90%)。
综上所述,某甲因本案造成损失合计为.94元(医疗费个人缴费.82元、康复治疗费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残疾赔偿金.12元)。某医院应对某甲的上述损失承担15%赔偿责任,即.59元(.94元×15%),某甲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另医院对某甲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给某甲带来较大的精神痛苦,考虑某医院的不足程序,本院酌情支持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某甲主张5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医院合计需付给某甲.59元(.59+)元。
综上所述,本院做出如下判决:
1.某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某甲某甲.59元;
2.驳回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受理费元、鉴定费元,合计为元,某甲负担元,某医院负担元(某甲申请缓交受理费、已预付鉴定费元,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某甲应向本院支付元,某医院应向本院支付元)。
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以上涉及到患者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均已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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