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10月23日,医院处行脑部CT示:左额部占位××变,脑膜瘤可能。同年11月3日,该院以其“左侧颅内占位”收入院。11月6日,医方为某甲行“左侧额部占位××变切除术”。术后,某甲头部出现出血灶,右侧肢体偏瘫。复查MRI示颅内肿瘤切除干净,未见明显残留,病理检查脑膜瘤,与临床诊断相符。同年12月18日,某甲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为左侧额部占位××变:脑膜瘤。后某甲因“右髋疼痛伴活动受限1年、左髋疼痛半年”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双侧药物性股骨头坏死。同年2月21日,医方为其行双侧全髋关节置换术。3月9日,某甲办理出院手续。
患者观点某年10月23日,医院处行脑部CT示左额部占位××变,脑膜瘤可能,门诊于11月3日以“左侧颅内占位”收入该院神经外科治疗。同年11月6日,医方为其行“左侧额部占位××切除术”。11月7日,我发生输液反应,头部呈严重水肿(8日、9日拍有照片),向医方反映其颅内呈爆炸式剧烈疼痛,但被认为是正常反应而未采取相应的检查措施。11月11日,我病情恶化出现昏迷,某医院才对其行脑部CT检查,此时我脑部已经出现深度血肿,右侧肢体瘫痪,视力消失,记忆力、语言能力等均出现严重障碍。自11月11日至21日,医方连续十一天对我使用甲强龙针(40)X进行治疗且未按规定告知其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在用药过程中,我连续多、日多次出现癫痫类症状。
我于12月18日出院后,一直遵医嘱进行康复治疗,但其脑出血的后遗症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双侧股骨头坏死的严重后果。医院存在未拍片检查及时发现脑出血、激素使用不当及未拍片检查及时发现股骨头坏死的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错严重降低了我的生活质量,使其多次产生轻生的念头,医院:
1.赔偿残疾赔偿金,元、长期护理费,元、误工费,元、后续医疗费5,元、已经发生医疗费,.68元、已发生的住院护理费5,元、已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元、营养费5,元、交通费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元,各项损失共计,.68元;
2.保留我后期行髋关节置换手术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3.判令医方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及诉讼费。
医院观点某甲系我院的急诊科护士,医方对其出现的后果表示遗憾,不否认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且造成某甲双侧股骨头坏死的损害结果。医方要求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意见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1.根据影像学及手术所见和术中取组织病理检查报告意见,某甲非典型性脑膜瘤诊断明确,其左额叶非典型性脑膜瘤(WHOⅡ级)的病理特点及脑膜瘤生长部位邻近运动区有明显手术指征,手术顺利。术后当日头颅CT检查未见术区出血。根据手术部位中使用人工硬脑膜覆盖放回骨瓣属正常应用,无明显过失。
2.某甲术后5天出现颅脑压迫症状,CT检查提示左侧额顶叶及周围水肿,为术后并发症,医方进行了有效的对症治疗,其术后5天发现左额顶叶血肿,不排除静脉性梗死性出血所致。
3.术后5天出现左额顶叶血肿并周围组织水肿,致左侧脑室受压,中线脑室右偏,出现肢体偏瘫和语言障碍等危重症状,应用激素冲击治疗,挽救生命,符合临床治疗原则,但应用激素前未告知病人家属,未征得家属同意;应用冲击量激素后没有重视其副作用的发生,没有观察病人的肢体情况,导致某甲双侧股骨头坏死的后果。术后预防和观察脑出血和脑水肿不够及时,在治疗脑水肿过程中脱水剂甘露醇使用时间不够及手术记录不够真实为医方不足。以上不足与某甲的双侧股骨头坏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到某甲所患疾病的病理特点及疾病自然转归因素和治疗过程中的特殊性,其损害后果由医患双方负同等责任。医方构成D级医疗过失,过失参与度为60%左右。某甲双侧股骨头坏死并行双侧髋关节置换术属实,双侧髋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双侧髋关节损伤均构成九级伤残,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
法院判决根据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医院应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
关于患者所要求的赔偿条目和具体观点如下:
1.医疗费:经审查,某甲于年4月10日,医院支付检查费.36元;年4月20日及6月28日,在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药物“归芍活血胶囊”支付6,元;年购买远红外贴支付元;医院支付“艾乐妥”、“西乐保胶囊”、“泰勒宁”等药物费用1,.64元,因均与本次医疗事件有关联而应当予以确认。本案中,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及王秋娣提交的购药、购物发票,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某甲共计支付医疗费,.91元;
2.后期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某甲的后期治疗费为5,元。
3.误工费:因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费,元的事实,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4.护理费:因某甲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护理费5,元的事实,本院参照年度某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并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护理时间,确定某甲的护理费为78,.27元;
5.交通费:根据某甲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发生的费用所需,酌情认定交通费为3,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某甲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元(15元/天×69天);
7.营养费:根据某甲的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酌情认定营养费为5,元;
8.残疾赔偿金:某甲构成八级伤残,按照湖北省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其残疾赔偿金为,元(29,元/年×20年×30%);
9.其他经济损失:医院急诊科护士,年2月至6月其平均月收入为15,.18元。年7月,某甲因股骨头坏死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被换岗至老干处,其平均月收入8,.1元,较调整工作岗位前每月平均减少收入6,.08元。因某甲换岗导致其收入减少与本次医疗事件有关,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某甲药物性双侧股骨头坏死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院对某甲主张的自年7月至年11月的经济损失共计,.36元(6,.08元×17个月)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10.对某甲支付鉴定费12,元的事实予以认可;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院因本次医疗事件给某甲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害,应予赔偿。但某甲主张的50,元赔偿金额过高,本案中,综合考虑医方的过错程度以及王秋娣的伤残程度,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元。
综上,某甲的损失为:医疗费,.91元、后期治疗费5,元、护理费78,.27元、交通费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元、营养费5,元、残疾赔偿金,元、其他经济损失,.36元,以上共计,.54元,由医院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33元;鉴定费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元,医院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判决如下:
1.某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元。
2.驳回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元,由医院负担。(此款某甲已垫付,医院随上述给付义务一并履行)。
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以上涉及到患者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均已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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